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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为逃刑罚4年掐点怀孕连生3子 检察监督识破“孕”谋

    发布日期:2025-08-21 10:09    点击次数:121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有一系列包容性和人性化的规定,但一些人企图利用这些规定逃避法律制裁。8月7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精准监督,将一名利用连续怀孕规避刑罚的罪犯陈红收监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020年12月,陈红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由于她当时有孕在身,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接下来的四年里,她一胎接着一胎,连续怀孕并生育了三个孩子,导致收监期限一再延后。

    2025年5月,检察官在社区矫正专项检察中发现异常情况。调查发现,不久前生完第三子的陈红家中没有婴幼儿生活痕迹。进一步调查显示,陈红的第三子户籍信息变更为其夫姐之子。最终,陈红承认自己早已离婚,两个大孩子由前夫抚养,第三个孩子被送养,她未实际履行哺乳义务。

    晋城市城区检察院认为,陈红利用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且不再哺乳婴儿,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已消失,依法应当收监。随后,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局对陈红进行释法说理,并协调公安等部门明确证据标准和交付流程。近日,陈红被依法送往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以孕避刑”的计划彻底落空。

    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不容滥用。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与人文关怀,但绝不是违法者逃避刑罚的“挡箭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女性罪犯,有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种规定本是出于人性化司法的善意初衷,但在现实中,一些已被判处刑罚的女性罪犯利用怀孕或哺乳婴儿为借口逃避刑罚,这种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律红线,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漏洞,晋城市城区检察院将联合各部门推动构建长效防控机制,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具体措施包括实行重点清单监督,建立动态核查制度,以及打造跨部门协作平台,确保孕产证明的真实性。

    提起“孕妇”与“犯罪”,许多人会想到影视作品中“因怀孕免于死刑”的情节。实际上,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对象有严格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待胎儿出生或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仍可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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